[法规] 捕捞几斤青虾、螺蛳被捕!在这种地方,干这事,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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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580 | 回复0 | 2021-5-22 16: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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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小辛集乡吕望社区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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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根据《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蒙城县公安局、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文件,芡河流域自2020年7月1日实行永久性禁捕。2020年10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军在蒙城县小辛集乡吕望社区芡河流域禁渔区内,以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青虾等水产品。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地笼7条,非法捕捞的青虾3.2斤、螺蛳6.2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展开了详细的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张某军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年初,蒙城县人民法院曾对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审理,曹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9月29日8时许,在蒙城县陈兴河鳜鱼青虾水种资源保护区内,被告人曹某使用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青虾等水产品。该区域自2020年7月1日0时许,实行永久性禁捕。蒙城县公安局楚村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渔船一艘、地笼网六条及非法捕捞的青虾、螃蟹、杂鱼、龙虾。经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曹英侠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属禁用的工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曹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为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将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1年10月批准设立,保护区位于蒙城县芡河及其7条主要支流,保护区总面积733公顷,其中核心区为芡河主河道,全长46公里,面积533公顷;实验区为芡河7条主要支流,面积200公顷。目前保护区内已实现全面禁捕。



为确保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中心对保护区资源调查结果,相关单位于2019年4月4日在保护区人工增殖放流鲢鱼、鳙鱼、草鱼春片鱼种15万尾。2019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在芡河鳜鱼青虾保护区人工放流鲢鱼、鳙鱼、夏花鱼种等120万尾。

来源:蒙城法院  作者:李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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