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可查询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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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0 | 回复0 | 2022-3-20 20: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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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劳动报记者获悉,《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办法》指出,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

关于生产信息追溯,《办法》指出,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包括了:水产苗种来源信息;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水产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信息;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上市销售水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上市销售水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农兽药残留检测等信息;其他需要上传的信息。

《办法》还明确,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假劣、停用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水产投入品和其他物质,或者违反兽药休药期规定使用水产投入品;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性饵料;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明确禁止经营的水产品,包括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水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水产品;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未达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水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水产品。


本文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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