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 强化经营环节的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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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973 | 回复0 | 2021-3-23 18: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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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1”)。为确保“亮剑2021”顺利实施,特制定《“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以下称“方案”)。



方案指出,本次“亮剑2021”行动目标为:以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重点,全面落实休禁渔制度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渔业秩序持续向好,推动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依托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渔政与海警、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深化我与周边国家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我管辖水域执法监管,维护好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政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亮剑2021”包括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走访摸排,深挖细查违法捕捞活动线索,高频次开展巡航执法,持续打击电毒炸等各类非法捕捞和破坏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行为。二是加强非法捕捞多发高发时段和重点区域管控。针对鄱阳湖、洞庭湖等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省际交界等重点水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长江口执法监管力度,严防海洋捕捞渔船进入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作业。三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推进船网生产、维修、销售环节管控。四是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五是推动建立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六是落实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做实14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做强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七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是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实施船籍港休渔,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台账,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处置。二是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力度,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和渤海、黄海北部、长江口外等重点海域巡航监管。三是突出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重点涉渔船舶的执法监管,对以上违法从事捕捞的船舶,要依法严处。四是加强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执法监管措施,对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规定的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专项(特许)捕捞资格。五是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启动活动和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三是涉外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严厉打击渔民越界捕捞和非法侵渔行为,重点开展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等河段,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老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中越边境水域,在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同步执法行动。公海和周边海域,加大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协同加强公海和周边海域作业渔船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和越界捕捞行为。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督办一批大案要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海上侵渔行为。



四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职能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猎捕、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二是充分发挥举报平台作用,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三是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五是黄河、珠江等重点河流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禁渔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落实“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掌握所辖渔船动态。二是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三是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以及套牌船舶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二是抓好休禁渔期等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组织封港清船行动,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要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并组织调查。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三是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环节的监管,推动部门间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行为。四是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加大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规定标准的严肃查处。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等“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五是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七是打击渔船跨区作业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系统等平台作用,严密监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水域生产渔船动向。二是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地渔船。三是加大海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区作业和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非法拖网作业的海洋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四是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五是加强技术合作,实现船位实时共享,建立健全违规船舶全国渔港协查机制和跨区作业违规渔船查处信息通报机制。



八是打击电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一是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加强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三是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四是创新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九是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为:加强水产养殖场所定期巡查,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现水产养殖者使用“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假劣兽药养殖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并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国家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相关规定处罚;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水产养殖者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及农药、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引导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内容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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