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经营假兽药、生产假冒饲料...眉山市通报2021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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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99 | 回复0 | 2021-12-24 17: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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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2021年3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在对东岳镇某农资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1%阿维菌素缓释粒”其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无信息,当事人业不能提供该农药产品的有效登记证明。经调查,该批次农药为其从一流动商贩处购入。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农药产品,处罚款5000元。


02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万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

2021年5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万某经营的大豆种子开展调查。经调查,万某经营的大豆种子适宜区域不包含四川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0元。


03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1年4月,在全市农资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高热圆蓝康(维生素C注射液)”、“银黄注射液(提取物)”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总计1880,违法所得1435元。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兽药和违法所得1435元,处罚款3760元。


04

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冒充其他企业产品案。

2021年5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在对某饲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包装标注为另一公司的618小龙虾专用配合饲料,但不能提供委托加工的有效合同。经调查,其共生产145件(包装袋为以前合作生产后剩余)该产品。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34.6元,处罚款49836.5元。


05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2021年8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局转交的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对某农药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2021年3月共生产两批品名为“6%赤霉素可溶液剂”与农业部核准的标签不符,已全部销售。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750元,处罚款37500元。


06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专业合作社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1年7月,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在对某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农资经营店经营的一肥料产品标注的登记证号为虚假登记证号。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该批肥料为其从外省购买带回,放于经营店打算销售。其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款4000元。


07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1年2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对某从事农作物种子加工、贮存和销售的公司开展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的跟踪检查中,该公司还是无法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3000元。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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