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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水产养殖过程中用药的残留与控制你关注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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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0: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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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药的残留会对公众的健康和水域环境造成了潜在危害。
随着人们对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水产品中药物的残留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1.水产养殖用药的残留与危害
水产养殖用药的残留是指水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药物的母体化合物或(和)代谢产物,以及与药物母体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因此,药物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此外,药物或其代谢产物还能与内源大分子共价结合,形成结合残留,它们对靶动物具有潜在毒性作用。
除此之外,水产养殖用药的残留还应考虑药物在水环境中的生态残留。
目前水产品中主要的药物残留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类、磺胺类和呋喃类以及某些激素等。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是指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允许在水产品中残留的最高量,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它对评估水产养殖用药残留,决定水产品安全性,制定水产养殖用药的休药期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药物残留水平大体上分为三类:零残留或零允许量,可忽略的允许量,安全允许量,其中安全容许量即最高残留限量。
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在最高残留限量以下时,残留药量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
一般来说,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大部分不会对人导致急性毒性作用。
但是如果人们经常摄入含有低剂量药物残留的水产品,残留的药物可在人体内慢慢蓄积而导致各器官的功能紊乱或病变。
产生毒性作用、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导致耐药菌株产生、正常菌群的失调,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和激素作用,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
具体来说,药残的危害主要有:
(1) 产生毒性作用。
如果长期摄入含有药物残留的水产品,残留药物就会在人体内蓄积,当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性和蓄积毒性作用,损害特定脏器。
如氨基糖苷类药物可损伤人的听力;氯霉素可以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白血病的发生;磺胺类药物在酸性尿中溶解度降低,析出结晶后引起肾损害。
(2)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对人类会产生较强的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双甲眯、氯霉素等。这类药物严重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大部分国家均已禁用。
(3) 产生变态反应。
变态反应又称过敏反应。有些药物具有抗原性,如青霉素、四环素、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以及磺胺等。
它们的残留能刺激机体的形成抗体,使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导致休克甚至死亡。
(4) 产生激素样作用。
甾类同化激素或非甾类同化激素药物的残留经食用后,会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
造成人类生理功能紊乱,引发儿童早熟、性别异化等潜在发育毒性等现象。
(5) 导致耐药菌株产生。
残留的药物易导致病原菌基因突变和转移,对药物产生耐受性,形成耐药菌株。
一旦这类病原菌的耐药质粒传递给人类,就会给人类临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一定的困难。耐药菌株感染往往会延误正常的治疗过程。
研究发现在乳、肉和动物脏器中都存在耐药菌株,当其作为食品被人食用后,耐药菌株就可能进入消费者消化道内。
至今具有耐药性的微生物通过动物性食品移生到人体内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6) 导致菌群失调。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肠道内的各种菌群是与人体的机能相互适应的,如果肠道内受到残留药物的影响会使一些非致病菌的死亡;
造成肠道内菌群的平衡失调、紊乱,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的缺乏等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 7 )产生水环境生态毒性,破坏生态平衡。
药物以原型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或直接在水环境中均会造成水环境中药物的残留;
药物残留对低等水生动物具有较高的毒性作用,使环境中对药敏感的种群消失,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2.水产养殖用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水产养殖用药残留超标主要是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所造成的。总的来说,水产品药残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法制、法规、标准等不健全,管理上存在着某些漏洞和盲点,监管、督促、处罚等不力。
缺乏足够的软硬件支撑,缺乏完善的监控网络和追溯机制,无法从源头遏制水产品药物残留产生;
此外水产养殖用药经营欠规范,较多假冒伪劣药物泛滥市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我国目前对滥用药物的管理尚无有章可循,因此在药物残留的监控和管理上会出现较多的盲区。
(2)水产养殖用药及其检测方法的研究滞后而导致用药与药残控制的盲目性。
有关水产养殖用药的使用、停药期、残留检测的标准等还很欠缺。
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研究的起步较晚,大部分药物在药动学、药效学以及毒理学等方面都缺乏研究;
某些药物因毒性作用或与人药同源或同类被禁用或限用之后,在疾病的药物控制上出现真空,而迫使某些被禁用的药物还被继续使用;
有些药物的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不清楚而被滥用:有的药物没有明确的休药期。
(3)渔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差导致盲目用药。
具体表现在:
①不遵守休药期有关规定或者缺乏休药期的意识。
②不正确使用药物。使用药物时,在用药剂量、疗程,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等方面不符合用药规定。
如在种苗养殖和运输过程中大量使用抗生素,向养殖水体大量泼洒抗生素等,造成药物在水体和水生动物体内长期残留。
此外由于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剂量缺乏了解,过量用药而导致水产动物产生耐药性,从而变相增加了药物的使用量,导致药物残留超标。
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
由于这些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途径、蓄积状况、残留效应缺乏研究,没有休药期的规定,如作为饲料添加剂来喂养水产动物,极易造成药物残留。
部分养殖者为了追求较高的疗效和较低的成本,使用非制剂的原料药,极有可能导致残留,危害人类的健康。
④不做用药记录。
严格、完整的用药纪录不仅可以检查用药的效果,而且还是控制药残的一一个有效手段。
⑤为了掩饰水产品上市前的临床症状,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市 前使用水产养殖用药。
⑥对水产动物疾病及其防治缺乏认识,片面理解防病和治病的关系,片面理解健康养殖和中草药的概念。
认为健康养殖就等于不用药,中草药就是绿色渔药等,结果导致疾病发生后无法控制,而乱用药、乱投药的混乱局面。
(4)养殖过程中的药物污染。
如饲料加工、运送或使用过程中受到药物的污染,将盛过抗菌药物的容器用于贮藏饲料;
或盛过药物的贮藏器没有充分清洗干净而使用,都会造成药物的残留;如果养殖用水中含有药物。
使用这种受污染的水,也是引起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的-一个重要原因。
3.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的控制
控制水产品的药物残留对保护人类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的控制,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监控力度的强化以及科学的养殖用药技术普及等多方面入手,共同努力。
其中从源头抓起,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安全使用与科学管理是关键。
(1)强化水产养殖用药的科学管理
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的核心是重点解决好管理体系、法规和标准建设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管理体系方面,要进行统一的水产养殖用药行政监督管理的可操作办法,改变水产养殖用药多头管理、管而不实的现象;
要逐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将水产养殖用药行政管理工作和水产养殖用药有偿性服务工作分离开来。
在管理法规方面,要制订相应的水产养殖用药管理条例,要有对新药的正确评价、认证和检验的程序和机制。
要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的建设,要规定水产养殖用药的残留限量和休药期。
要对养殖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滥用的处罚力度。
在管理标准方面,要加紧制定水产养殖用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水产养殖用药检测检验标准,水产养殖用药研制与科学使用标准等。
要加强相应的研究,为其标准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2)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研究与开发的力度
加强无公害水产养殖用药的研制与开发力度是解决药物残留的一项积极的措施。
当前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基础理论的研究,为水产养殖用药研制和开发提供正确的思路和有效的切入途径;
另一方面要加强违禁药物替代品研发:
以开发“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的水产养殖用药、水产专用药物以及生物渔药为主攻方向。
逐步摆脱水产养殖用药沿袭人、兽药的现象;
要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新制剂和新剂型的开发和应用,如利用复方制剂发挥药物组分的均衡与协同作用,或使用新剂型提高药效,降低药物毒副作用;
要加强中草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中草药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的作用与地位;
要加快疫苗的研发,解决疫苗的给予途径问题,促进安全高效疫苗的商品化进程;
要推广水产养殖用微生态制剂的应用,利用微生态制剂改善水体环境,提高养殖对象的免疫力,减少用药的强度与频次。
(3)确保水产养殖用药的规范使用
科学地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可以很大程度地避免水产品的药残。
因此加强对渔(农)民科学用药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渔(农)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和水平。
科学的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就是要从药物、病原、环境、养殖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出发,有目的、有计划和有效果地使用药物。
科学用药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在用药时既要考虑提高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治效果,也要考虑药物对水产动物的品质和水域环境的影响。
科学用药要做到:
①正确诊断,对症对方用药;
②选药要有明确的指证,安全用药;
③掌握影响药物疗效的一切因素,排除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药物干扰,适宜用药;
④适当加大或缩小用药的浓度、用药次数和用药的间隔时间,合理用药;
⑤祛邪扶正并举,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控制用药;
⑥认真观察、分析,根据情况采取停药、调整剂量和改换药物的措施,有效用药。
(4)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处方制度建设
水产养殖用药的处方制度是防止滥用药物、控制药残的一一个有力途径。
处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虽然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但它的实施势在必行。
处方制度要求要对所有的水产养殖用药进行分类,并进行分类管理。
渔民在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用药时需根据有资质的渔(兽)医师等专业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购买和使用。
水产养殖用药经销商应以处方为依据,严格处方药的出售,有效地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的使用,切断违禁药物的流通渠道,从而杜绝药物滥用现象。
(5)建立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的有效监控体系
监控体系是检测和反馈药物残留状况的一条重要防线。
监控体系的核心是监控网络,它由国家级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检测实验室以及县市级监控检测站等组成。
要完善监控网络的职能,就要在管理上,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网络,合理分配资源,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反应速度;
在资源上,加大相关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方面的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在方法上要将高准确度与高灵敏仪器检测技术与快速普查技术结合起来,提高水产药物残留的检测能力。
4.休药期
休药期(withdrawal time,WDT)又称停药期,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宰杀或其产品上市的最短间隔时间。
是保证从停止给药起至所有食用组织中总残留浓度降至安全浓度以下所需的最短时间。遵循休药期规定是确保药物残留的不超标的关键之一。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水产养殖用药的休药期制定尚不系统和全面,但对大多数常见药物在我国主要养殖的水产动物体内的休药期均有相应的规定。
由于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消除速率与水温等环境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水环境温度等是影响休药期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高水温时休药期要比低水温时短,如果在低水温时采用高水温时的休药期,则易导致残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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