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26种鱼类敏感的药物,用得不好分分钟变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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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082 | 回复0 | 2020-6-10 1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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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大火的《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相信大家都有看过。影片讲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独家代理商的故事。
回到现实生活中,当养殖户遇到选药用药问题的时候,自己先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避免或减少损失有很大的帮助。那么鱼类敏感的药物都有哪些你知道吗?对它们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鱼类敏感的26种药物,同时文末还附加了哪些是禁用兽药,一定要看到末尾哦。



菊酯类杀虫剂

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阿维菌素溶液

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含氯、溴消毒剂

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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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



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

当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因药物渗水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米,如果仍按实际深度计算用药则会容易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氯硝柳胺

用于绦虫治疗有特效,但对鱼类剧毒,注意把握好用量。



甲苯咪唑溶液

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海因类含溴制剂

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

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辛硫磷

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鲇、黄颡鱼等无鳞鱼。



碘制剂、季铵盐制剂

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一水硫酸锌

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代森铵和代森锰锌

不可应用于鳜鱼。代森铵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维生素C

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硫酸铜、硫酸亚铁

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硫酸乙酰苯胺

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鱼苗及虾蟹苗慎用。



大黄流浸膏

易燃物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硫酸铜

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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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铜



敌百虫

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鲇、大口鲇、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鲇、宝石鲈慎用。



高锰酸钾

斑点叉尾鮰、大口鲇慎用。



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

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盐酸氯苯胍

若做药饵搅拌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阿维菌素、伊维菌素

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季铵盐碘

瘦水塘慎用。



杀藻药物

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外用消毒、杀虫药

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内服杀虫药

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水质因素



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其中包括了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酰胺醇类、林可胺类、磺胺类药、喹诺酮类药等抗菌类药物;抗蠕虫、抗原虫、杀虫药等抗寄生虫类药物;中枢兴奋药、镇静药与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等中枢神经系统类药物;拟胆碱药、抗胆碱药、拟肾上腺素药、局部麻醉药等外周神经系统类药物;金属络合剂、胆碱酯酶复活剂 、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氰化物解毒剂等解毒药;以及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和局部用药物。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什么是禁用兽药?



禁用兽药即在所有食品动物或特定动物不得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在所有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的药物。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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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2年4月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002年12月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235号公告)中附录4进一步完善了禁用兽药清单的品种、动物种类以及靶组织。



2015年09月07日,农业部发布了2292号公告,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016年7月,农业部发布了2428号公告,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仅限该产品用于动物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2018年1月12日,农业部发布了2638号公告,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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